南旅院〔2014〕4号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部门和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达到规定标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物资,按国家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科学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决策固定资产管理重大事项。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固定资产管理。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学院办公室,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家具、院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报告。
(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
第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变动时,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本单位资产的交接手续,交接时进行帐、卡、物的清点。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二)建立本单位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粘贴设备编号标签。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配合资产管理办公室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建议。
(六)每学期期末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及统计工作,并报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九条凡学院购置和建造的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取得的资产,符合下列标准的必须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按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规定分类:
第一类:房屋及构筑物
第二类:土地及植物
第三类:仪器仪表
第四类:机电设备
第五类:电子设备
第六类:印刷机械
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
第八类:文体设备
第九类:标本模型
第十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十一类:图书
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具
第十三类:家具
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
第十五类:被服装具
第十六类:牲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根据学院的发展、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科研方向、行政、生活、生产及服务的需要进行规划,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逐步解决,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
第十三条原则上每年七月申报下年度的固定资产的申购与建造计划,各单位按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会议,论证购置、建造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核固定资产购置和建造计划,并报院党委审批。财务处列入学院下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申请购置或建造资金。
对确因工作急需购置的资产,可提出专题报告,按季度提出申请,学院按规定办理,列入预算外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批准后,其实施工作由学院总务处负责,申请购置部门参与。涉及省政府采购的部分,由学院总务处会同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物的建造计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基建办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购置精密仪器、大型成套设备、大宗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图书等,学院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学院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时必须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资产管理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专用验收单,编号、建立帐卡,使用单位明确保管责任,方能交付使用。
建筑物的验收与交付使用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负全部责任,并对资产附件、资料等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组织专门技术小组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技术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自制设备完成后,须经鉴定通过才能入帐。自制设备入帐应按实际开支经费计价并建立编号和相关帐卡。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计入原固定资产总值。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未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越权动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定期进行养护、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必须迅速上报学院保卫处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时排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借用固定资产要办理手续。院内借用,要在专用登记本上登记备查;院外借用,须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院内部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教职员工调离学院或退休,需到所在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相关部门报资产管理办公室核销人员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未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自行拆卸、改装、调拨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交付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各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第三十条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使用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年终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统计,并对照实物进行核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学院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学院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学院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技术专家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对按规定须由省旅游局或财政厅审批的,应向省旅游局或财政厅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根据苏教规[2011]2号文第六章第57条规定,“单项或批量3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事项需提供院校办公会议纪要,处置事项应在校内或网站公示”,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院党委研究同意后上报,经省旅游局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院党委研究同意后上报省旅游局批准核销,省旅游局汇总后定期向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院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需保证其安全完整,登记造册后,统一集中公开处置。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拆除和处理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使用单位、财务处、纪检监察与审计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四)上报学院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六)报废、拆除和闲置固定资产调拨处理后,应按规定办理下帐、撤卡、销号手续。
第三十九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应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制度,杜绝或避免固定资产遭到损害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限制其增购固定资产,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未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学院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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